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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口计生系统“三项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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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人口办〔2010〕6号

关于印发《湖北省人口计生系统“三项公开”
工作规范》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口计生委(局),委机关各处室及直属单位:
    现将《湖北省人口计生系统“三项公开”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〇年二月一日

 

湖北省人口计生系统“三项公开”工作规范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中央纪委五次全会、省纪委六次全会、全国人口计生系统行业作风建设经验交流会和全省纠风工作会议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信息公开条例》、《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进一步推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的实施意见》和《湖北省人口计生委信息公开指南》,结合全省人口计生系统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进“阳光计生”行动,切实加强行业作风建设,全面实行政务公开、办事公开和村务公开(以下简称“三项公开”)作出如下规范。
  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三项公开”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让人民群众满意为宗旨,以加强教育为基础,以深入开展“阳光计生行动”为载体,进一步加强行业作风建设,全面推进“三项公开”,为湖北人口计生事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奠定坚实的群众基础。
  通过“三项公开”,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等民主权利,促进行业作风建设,使全省人口计生系统及其广大人口计生工作者切实做到依法行政不侵权,优质服务不失信,廉洁爱民不谋私,部门公信力显著提高,人民群众更加满意。
   “三项公开”要坚持严格依法、全面准确、及时便民的原则。严格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对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公民个人隐私及其它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以外,都要如实公开,对应当公开的事项,都应按规定的制度和程序,采取方便、快捷的方式及时公开。并随形势的发展变化及时调整和充实公开内容,方便服务群众,有效接受群众监督。
  二、 “三项公开” 的主要内容
   “政务公开”重点公开与人口和计划生育相关的政策法规,公民实行计划生育应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的依据与执法程序等人民群众普遍关心、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一般以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为主;“办事公开”主要指有效的公开各项办事依据、办事流程、办事纪律、服务承诺、投诉途径、办事结果和投诉处理结果,一般以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乡镇(街道)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为主;“村务公开”重点公开人口和计划生育奖励政策措施的兑现情况、违法生育家庭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情况、村委会成员和共产党员的生育情况,一般以村(居)委会为主。
  (一)对外公开的主要内容
  全省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技术服务机构、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事机构和村(居)委会,向广大人民群众公开以下内容:
  1、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1)本单位机构设置、职责范围、联系方式及信访、投诉举报方法;
  (2)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见附件一、二)、中长期人口发展规划和年度重要工作目标;?
  (3)病残儿医学鉴定程序及结果;
  (4)实名举报奖励制度;
  (5)人口计生《群众工作纪律》、《检查考评工作纪律》;
  (6)“12356阳光计生行动”服务热线;
  (7)省、市、县人口和计划生育门户网站网址;
  (8)除上述内容外按规定需要公开的其它事项。
  2、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1)部门机构的设置、职责范围、联系方式及信访、投诉举报方法;
  (2)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见附件二);
  (3)免费服务和避孕节育知情选择的服务承诺;
  (4)开展有偿服务的自愿原则、公开收费项目及其合法批准依据;
  (5)病残儿医学鉴定程序及结果;
  (6)人口计生《群众工作纪律》;
  (7)“12356阳光计生行动”服务热线;
  (8)省、市、县人口和计划生育门户网站网址;
  (9)除上述内容外按规定需要公开的其它事项。
  3、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办事机构
  (1)部门机构的设置、职责范围、联系方式及信访、投诉举报方法;
  (2)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见附件二);
  (3)现行生育政策、再生育条件;
  (4)法定奖励优惠和特别扶助政策;
  (5)《生育服务证》领取程序;?
  (6)《生育证》审批发放程序;?
  (7)《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程序;
  (8)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情况;
  (9)关于共产党员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处理;
  (10)人口计生《群众工作纪律》;
  (11)“12356阳光计生行动”服务热线;
  (12)省、市、县人口和计划生育门户网站网址;
  (13)除上述内容外按规定需要公开的其它事项。
  4、村(居)委会
  (1)村(居)委会计生工作的职责、负责人及计生专干的姓名、联系方式等;
  (2)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见附件二);
  (3)、《生育服务证》领取程序;?
  (4)《生育证》审批发放程序;?
  (5)《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程序;
  (6)社会抚养费征收情况
  (7)村(居)计生家庭领取法定奖励扶助、特别扶助用其他计生优惠对象名单;
  (8)村(居)政策内再生育审批及本年度生育名单;?
  (9)村(居)党员干部生育情况;?
  (10)关于共产党员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处理;
  (11)实名举报奖励制度;
  (12)人口计生《群众工作纪律》、《检查考评工作纪律》;
  (13)“12356阳光计生行动”服务热线;
  (14)省、市、县人口和计划生育门户网站网址;
  (15)除上述内容外按规定需要公开的其它事项。
  (二)对内公开的主要内容
  全省各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向本单位或本系统公开以下内容:
  1、本单位重要决策及实施情况,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重大突发事件的发生、处置情况等;
  2、本单位人员录用、竞争上岗、干部交流任用、评先评优、年度考核与奖励、职称考试与评聘、职工工资调整晋升、领导干部离任审计情况;
  3、本单位财务收支情况,资产管理使用情况,工程建设及招投标;
  4、本单位管理制度或工作纪律、年度工作思路、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考核结果;
  5、领导班子分工、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及廉洁自律情况;
  6、发展党团员、党团费缴纳与使用、赈灾捐款捐物情况;
  7、除上述内容外按规定需要公开的其它事项。
  (三)免于公开的主要内容
  1、属于国家秘密的;
  2、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3、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危害他人生命安全的;
  4、法律、法规规定免于公开的其它情形。
  三、“三项公开”的主要形式
  按照因地制宜、灵活多样、便民利民的原则,采取多渠道、全方位的方式进行公开。
  (一)人口计生网站公开。?县级以上人口计生部门网站要设立“政务公开”栏,及时公开人口计生政策、相关法律法规、重要文件、文件解读、办事程序、工作制度、奖励优惠、便民服务、监督举报电话等规范性内容。设立意见征集栏,听取群众对人口计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设立公众互动栏,接受公众投诉举报、申诉、求决等。
  (二)政务公开栏公开。县(市、区)、乡(镇、街道办)、村(社区)分别设置固定性、永久性防雨的人口计生政务公开栏。公开栏名称为:“×××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栏”。公开栏原则上以县为单位统一制作标准和样式,其内容应完整齐全,表述应准确规范,设置在群众比较集中或比较醒目、易于观看的位置,并配套设置群众意见箱。?
  (三)新闻媒体公开。对中央、省级有关人口计生工作重要决策政策、领导重要指示批示,以及需要进行集中宣传的重要事项,县级以上人口计生部门要在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媒体公开有关信息。也可通过市(县、区)长便民公开电话、信箱以及效能监督热线及时公开相关政策,解答群众提出的问题。
  (四)电子显示屏公开。县级以上人口计生行政部门要在政务(便民)大厅等计生服务、办事场所设置电子触摸屏或滚动屏向社会进行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
  (五)知情宣传折页公开。市、县、乡、村要通过印发知情宣传折页的形式,对群众普遍关心、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相关政策、办事依据、办事流程、办事纪律、服务承诺和投诉途径等及时有效的公开。
  (六)其它形式公开。采取新闻发言人、听证会、发送手机短信、张贴宣传标语、发放宣传品、文艺演出、设立咨询台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向社会公开人口计生政策和相关内容。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
  加强系统行业作风建设,全面推进“三项公开”,是人口计生部门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是提高依法管理和优质服务水平,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客观要求;是综合治理乱收费、作风粗暴、弄虚作假和党员干部违法超生的重要途径;是提高政府公信力、凝聚民心、推进人口计生工作改革发展的重要保证。
  (二)加强组织领导
  “三项公开”作为“阳光计生行动”的重要载体,既是一项系统工程,又是一项长期任务,必须以求真务实精神和科学态度统筹推进,不断深化。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加强对“三项公开”的组织领导,将“三项公开”作为推进行业作风建设的重要抓手,与综合配套改革紧密结合起来,与依法行政和促进各项业务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与人口计生工作村居民自治工作紧密结合起来,统筹安排、相互促进、相得益彰。建立和落实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和“谁主管、谁公开”的工作责任机制,细化工作措施,精心组织实施。
  (三)严格公开程序。对需要公开的内容,由业务部门负责搜集整理并提出初步意见,经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查签批,未经审核的内容不得公开。
  (四)强化监督检查。推进“三项公开”,监督检查是关键。各级纪检监察机构要切实承担起监督检查责任,及时发现和解决“三项公开”中存在的问题,促进工作落实。2010年3月以前,各地抓好全面落实,基本达到“三项公开”要求。各级人口计生委要对本部门在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活动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并提出有针对性整改措施,于5月30日前写出自查整改报告,报省人口计生委纠风工作领导小组。2010年下半年,结合工作调研,省人口计生委进行检查验收。对工作不落实的,要限期整改;对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要严肃处理。
  
  
  
  

 

 

 

 

 

 

 

附件1:   
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
(适用于“人口计生网站公开”等形式)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02年9月1日施行)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6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9号公布,2001年10月1日施行)
  3、《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2009年5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5号,2009年10月1日施行)
  4、《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2002年8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7号,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5、《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管理办法》(1999年3月19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2号,1999年7月1日起施行)
  6、《计划生育系统统计调查管理办法》(2000年11月2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3号,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7、《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2001年11月6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5号,发布之日起施行)
  8、《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1年12月29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6号,发布之日起施行)
  9、《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2002年1月18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7号,发布之日起施行)
  10、《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2002年1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8号,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11、《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2003年1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9号,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12、《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2006年7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0号,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13、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
  14、《中共中央宣传部等11部门关于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的意见》(国计生发[2002]111号)
  15、《国家人口计生委等9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国人口发[2003]61号)
  16、《中组部等11部门关于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83号
  17、《国家人口计生委等14部门关于全面加强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若干意见》(国人口发[2007]104号)
  18、《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 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21号)
  19、《国家计生委关于建立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计生委[2000]26号)
  20、《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的意见》(国人口发[2005]67号)
  21、《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学习贯彻人口和计划生育群众工作纪律和检查考评工作纪律的通知》(国人口发[2006]3号)
  22、《卫生部关于严禁利用超声等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通知》(卫办发[2006]284号)
  23、《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考核与评估的基本要求》(国人口发[2007]21号)
  24、《流动人口、农民工计划生育便民权措施》的通知(人口厅发[2007]1号)
  25、《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完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通知》(国人口发[2008]60号)
  26、《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关于印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规范〉的通知》(国人口发[2008]66号)
  27、《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综合改革创新体制机制的指导意见》(国人口发[2009]33号)
  28、《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8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29、《关于印发〈〈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应用中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鄂人口政[2009]4号)
  30、《湖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2001年12月10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18号)
  31、 《湖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实施办法》(2000年5月16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95号)
  32、《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鄂发[2007]25号)
  33、《中共湖北省委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的实施意见》(鄂发[2006]18号)
  34、《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的意见》(鄂办发[2005]32号)
  35、《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省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关于成员单位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鄂办文[2006]66号)
  36、《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等部门关于落实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2007]116号)
  37、《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等部门湖北省农村独生女高考加分政策性照顾暂行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09]32号
  38、《关于共产党员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行为的党纪处分暂行规定》(鄂文[2009]61号)
  39、《省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关于深入开展关爱女孩行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偏高问题的实施意见》(鄂人口组[2009]7号)
  40、《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通知》(鄂人口委[2005]25号)
  41、《湖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有奖举报制度》(鄂人口委[2006]61号)
  42、《湖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实名举报奖励专项资金使用及管理办法》(鄂人口委[2009]17号)
  43、除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外,各市(州)、县(市、区)出台的相关政策法规,也应按规定要求,及时公开。
  
  
  
附件2:
   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摘要
  (适用于“宣传折页公开”、“电子显示屏公开”等形式)
  
  一、 政策类
  (一)现行生育政策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条件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禁止违法生育。
  (二)生育第二个子女及再生育子女的条件
  1、夫妻双方属于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1)第一个子女为残疾人,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2)无子女,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要求生育的;
  (3)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的;
  (4)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2、夫妻双方属农村居民,除适用以上条件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也可以申请生育第二子女
  (1)夫妻一方两代以上是独生子女的;
  (2)夫妻一方是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
  (3)男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的;
  (4)夫妻只有独生女的;
  (5)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前款规定不适用于国家工作人员。
  3、再婚夫妻生育
  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子女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三)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和标准
  1、奖励扶助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1973年至2001年没有违反我省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年满60周岁(1933年1月1日之后出生,享受奖励扶助当年12月31日之前年满60周岁)。
  2、奖励扶助金的发放标准
  从2009年1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奖励扶助对象,奖励扶助标准从每人每不低于6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720元。
  (四)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条件和标准
  1、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救助对象应是我省城镇和农村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家庭
  (1)扶助对象夫妻一般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49周岁;
  (2)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3)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2、特别扶助金的发放标准
  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五)晚婚晚育奖励政策
  晚婚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5天;已婚妇女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并给予其配偶10天护理假;婚假、产假和护理假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接受节育手术的,其工作单位应凭节育手术证明,按有关规定给予假期,并发给假期期间的工资、奖金。
  (六)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享受以下优待
     1、从领证之月起至独生子女满14周岁止,每月发给不低于10元或者一次性发给不低于150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夫妻双方均有工作单位的,由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一方有工作单位,另一方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有工作单位的一方单位全额负担;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城镇无业居民或者个体工商户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织发放,所需费用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2、独生子女父母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企业职工的,退休时发给计划生育奖励金。
  3、独生子女父母属农村居民或者城镇无业居民,丧失劳动能力,且子女赡养确有困难的,应当给予养老保障,并不得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具体办法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定。
  4、农村独女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除享受独生子女的优待外,从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资金中,另发给一次性奖金。 ?
  5、对独生子女家庭,在发放扶贫贷款、社会救济款物以及提供项目、技术、培训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农村在分配集体福利、宅基地,调整责任田、自留山、自留地时,独生子女按两个孩子计算份额。 ?
  (七)企业退休职工享受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对象和标准
  1、奖励对象是国有和县属以上集体企业退休职工,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当地实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发[1995]111号)以来,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领取了《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3)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退休,退休时按统帐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4)领取的养老金中未包含计划生育奖励项目(指不包含加发5%退休金或补充养老保险计生奖励)。
  符合上述条件的,在企业改制中与所在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原国有和县属以上集体企业职工。
  不包括没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退休人员和没有曾被国有和县属以上集体企业正式招用工作经历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退休人员。
  2、标准
  对领取了《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时按统账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且领取的养老金中未包含计划生育奖励项目的企业退休人员,由企业一次性奖励3500元。对长期停产或破产等企业无力支付该项奖励的,按隶属关系,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解决;企业主管部门确无力解决的,由当地政府负责解决。
  (八)农村独生女高考加分条件和优惠政策
  1、申请高考加分政策性照顾的农村独生女考生,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父母双方均为本省农村居民;
  (2)父母依法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
  (3)考生本人为独生女且属农村居民,其中父母双亡的依据本人情况予以核准。
  2、优惠政策
  农村独生女参加高考报考省属高校时,可申请享受在文化成绩总分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的政策性照顾。
  (九)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1、城镇居民违反《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所在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2、农村居民违反《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所在县(市、区)上一年度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3倍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
     前款当事人的实际年收入高于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经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税务、工商等行政部门核实的,按其年实际收入的3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  
   当事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两个及两个以上子女的,以第一款、第二款多生育一个子女应当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多生育的子女数为倍数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十)关于党员干部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处理
  中共湖北省委《关于共产党员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行为的党纪处分暂行规定》(鄂文〔2009〕61号),规定对共产党员违反人口计生法律法规的26种情形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直至开除党籍处分。其中三类严重违反人口计生法律法规的情形,直接给予开除党籍处分:1、“不符合生育条件,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生育子女的;2、违反规定多生育子女、重婚生育子女或者有配偶与他人生育子女的;3、违反规定进行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二、程序类
  (一)《生育服务证》登记发放程序
  个人申请——填写《登记表》——提供结婚证、户口簿和双方居民身份证;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生育、收养状况证明;其他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条件的证明——村(居)委会登记——乡级人口计生工作机构审核。
  (二)《生育证》审批发放程序
  个人申请——提供结婚证(属再婚的还需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户口簿和双方居民身份证;结婚登记照3张;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生育、收养状况证明;其他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条件的证明——填写《生育第二子女申请审批表》或《再生育一个子女审批表》——村(居)委会审查——乡级计生办审核——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备案。
  (三)病残儿医学鉴定程序
  向女方单位或女方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提供户口簿、有关病史资料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资料——单位或村(居)委会初步审核——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再次进行必要的社会调查核实并签署意见——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设区的市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组织鉴定——省级或设区的市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将鉴定结果以书面形式于30个工作日内逐级通知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及申请鉴定者。
  (四)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
  本人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县(市、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并公布——地(市、州)、省(区、市)、国家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五)特别扶助对象确认程序
  本人提出申请——村(居)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资格初审——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并公示——市级和省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独生子女死亡的,需提供乡级以上医疗机构或公安机关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独生子女残疾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等级为三级以上。
  (六)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程序
  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已婚的,办理婚育证明还应当出示结婚证。婚育证明应当载明成年育龄妇女的姓名、年龄、公民身份号码、婚姻状况、配偶信息、生育状况、避孕节育情况等内容。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出具婚育证明。
  (七)《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程序
  个人申请——填写《申请表》——提供双方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登记——符合条件发证。(摘自《湖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08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八)高招加分对象确认程序
  农村独生女考生应持户口所在村(居)委会证明和其父母计划生育情况证明等资料,经村(居)委会主任、计生专干签字后,到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计生办领取《登记表》——考生或考生家长持填写好的《登记表》(照片处加盖考生所在学校钢印)及所需提供的材料到乡(镇、街道)计生办进行初审——乡(镇、街道)计生办指定专人审查考生申报材料,做到随申报随审查。经审查认定后,计生办主要负责人、党委或政府分管人口计生工作的负责人在《登记表》上签字并加盖公章,在规定时间内将《登记表》连同考生申报材料上报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对乡(镇、街道)计生办上报的申报材料与育龄妇女基础信息进行核对;公安部门对其户籍信息进行核对并加盖公章,如对户籍信息有异议的,出具户籍登记信息审核意见书——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对农村独生女考生加分资格进行审查、公示,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将申报材料及《农村独生女高考加分照顾名单》、考生信息光盘,于当年4月10日前上报市(州)人口计生部门——市(州)人口计生部门审查并公示后,将《农村独生女高考加分照顾考生名单》和考生信息光盘于当年4月25日前送本级招生办公室,并报省人口计生委备案——市(州)招生办公室负责审核《农村独生女高考加分照顾名单》中的考生报名信息,经核实后的《农村独生女高考加分照顾名单》,由市(州)招生办公室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省招生办公室——省招生办公室对农村独生女高考加分照顾考生进行公示,对公示结果无异议的考生,在招录时加分投档。
  (九)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
  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缴纳社会抚养费——征收社会抚养费,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抚养费收据。
  三、维权类
  (一)人口和计划生育群众工作纪律
  (1)不非法关押群众。(2)不打骂侮辱群众。(3)不损坏群众财产。(4)不违规收费罚款。(5)不强迫群众受术。(6)不违背服务承诺。(7)不刁难群众办事。(8)不借机以权谋私。   
  (二)人口和计划生育检查考评工作纪律
  (1)不制定脱离实际的考评指标。(2)不在执行中擅自改变检查考评程序、内容和标准。(3)不在执行检查考评公务期间饮酒。(4)不接受被检查考评单位的宴请和钱物。(5)不在被检查考评单位报光彩应当由检查考评工作组织者和个人支付的费用。(6)不弄虚作假、欺上瞒下。(7)不作出失真或显失公平的检查考评结论。
  (三)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享受下列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
  1、免费参加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知识和生殖健康知识普及活动;
  2、依法免费获得避孕药具,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3、晚婚晚育或者在现居住地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按照现居住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享受休假等;
  4、实行计划生育的,按照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在生产经营等方面获得支持、优惠,在社会救济等方面享受优先照顾。
  (四)实名举报奖励制度
  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关心、参与人口计生工作的积极性,对下列情况进行实名举报:1、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多生育子女或者重婚生育、有配偶与他人生育的;2、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3、非法为他人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或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4、非法关押、殴打、侮辱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人员及其家属、毁坏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人员的家庭财产、不经法定程序扣押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人员财物,以及其它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5、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6、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7、利用再生育审批权徇私舞弊,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人办理生育证的;8、其他严重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群众工作纪律规定等问题。经查证属实的,并为举报人保密,并给予500~1000元元的奖励。
  (五)农村独生女高考加分工作纪律
  1、坚持“谁审查、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严格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首审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当事人和责任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2、对弄虚作假骗取此项政策性照顾加分的考生,在公示阶段一经核实,取消其加分照顾资格;公示期满后,再发现弄虚作假的,一律取消其当年录取资格;已经录取或取得学籍的,由相关高校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退回其户口所在地。省招生考试部门给予其下一年度不得报名参加高考的处理,并将其违规行为记入考生诚信档案。
  (六)协会会员入会程序
  个人须向居住地基层计划生育协会提出入会申请,经理事会半数以上同意,成为计划生育协会个人会员。
  地方组织、企业单位,须向当地计划生育协会提出申请,经常务理事会半数以上通过,成为当地计划生育协会的团体会员。省一级的机关组织、单位、企业,须向省计生协提出申请,经常务理事会半数以上同意,成为湖北省计划生育协会的团体会员。
  个人会员、团体会员,由批准入会的计划生育协会颁发会员证。
  (七)协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听取和审议协会工作报告,了解协会工作情况的权利;
  3、享受有关协会会员优惠政策,以及受表彰奖励的权利;
  4、对本级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对上级协会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团体会员享有参加协会有关活动,审议协会工作,受表彰与奖励,取得项目支持的权利。
  (八) 协会会员有下列义务
   1、遵守协会章程;
   2、致力实现协会的宗旨、目标和任务;
   3、参加协会活动;
   4、反映群众诉求;
   5、履行协会规定的其它义务。
   6、会员有退会的自由。退会的人个、组织或单位,应书面通知批准入会的计划生育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对因病、外出等原因长期不能履行会员义务的个人会员,经所在协会理事会批准,可以劝其退会。对拒绝履行会员义务的团体会员,经所在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取消其团体会员资格。
  退会、被取消会员资格、被劝退会的个人,退会、被取消团体会员资格的组织、单位,两年后如具备入会条件,可以重新申请入会。
     7、湖北省计划生育协会对为协会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省内外人士、海外侨胞、国际友人,经常务理事会批准,授予荣誉称号并颁发证书、证章。
   (九)“生育关怀行动”的主要任务
  1、关怀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尤其是独生子女及其父母伤残夭折的家庭、独生子女参军家庭,对这些家庭的主要成员遇到意外情况或难以克服的困难时,要积极开展救助活动,帮助他们排忧解难,在经济、精神、生育等方面给予援助。
  2、关怀育龄群众生殖健康。尤其要关怀那些响应号召采取避孕节育措施的育龄群众,要从医疗、精神、物质等各方面给予必要的援助。要为育龄群众提供他们所需要的生殖保健知识和咨询服务,对与生育相关的生殖健康问题要及时帮助解决。
  3、关怀独生子女。尤其要关心独生子女家庭教育,注重培养他们的责任意识、道德意识、勤俭意识和正确的荣辱观,促进其全面发展。要帮助家长根据独生子女特点,探索并掌握适宜的教育方法,共同做好独生子女教育工作。
  4、关怀女孩健康成长。尤其要维护女孩的生存权和发展权,要继续广泛开展“关爱女孩行动”,促进解决重男轻女、怠慢女孩等社会问题。在一些农村地区,要动员基层组织和志愿者,共同为女孩创造良好的生存环境。
  5、关怀基层计划生育工作者。尤其要帮助因公受伤、遭受意外的基层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和计划生育协会会员,要帮助他们解决工作、生活等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为其排忧解难,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十)生育关怀——青春健康工作五年规划实施方案
  1、成立湖北省“生育关怀-青春健康”工作领导小组,与省人口和计生委、宣传、财政、教育、卫生、公安等各部门联合下发文件,明确各部门职责。
  2、各市、州根据全省《实施规划》制定出一份包括明确重点、核心信息和目标群体、明确各级各部门分工协作关系的《青春健康工作具体实施计划》;
  3、开展多形式的宣传教育,特别是采用参与式、互动式、同伴教育的方式,帮助青少年确立正确的价值观、婚恋观,促进他们选择安全、健康和负责任的性与生殖健康行为。
  4、巩固全省青春健康项目点成果,逐步向全省拓展。各市、州选择一个区、县(市)作为试点,各试点区、县(市)建立一个青春健康教育基地。
  5、各试点区、县(市)依托计划生育指导站建立一个青春健康服务中心,确保为目标人群提供知识服务和技术服务,为青少年提供高质量的性与生殖健康宣传教育。
  6、各试点区、县(市)建立一支青春健康教育志愿者服务队。要挑选热爱青春健康项目工作的志愿者担任教育、咨询、技术、法律服务等工作。
  7、制定培训计划。各试点区、县(市)要成立自己的师资库。省计生协每年为各试点集中培训一至两名主持人。各试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本地师资的集中培训。
  8、结合《成长之道》,全省集中编写一本教材,在青少年中规范、有效地开展性与生殖健康人生技能培训,在此基础上充实、规范一系列针对不同群体青少年的青春健康教育手册或指南。
  9、各试点区、县(市)每年要举办一次以上的青春健康大型咨询普及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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